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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将建《未按期关闭煤矿企业失信黑名单》

发布时间:2018-10-16    字号:【

  

  为保证黑龙江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目标任务顺利完成,近日,黑龙江省发布列入关闭台账未按期关闭煤矿相关处置与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据了解,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将根据《黑龙江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本地煤炭行业发展规划,按照关闭矿井只增不减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台账,于10月20日前将确认后的关闭矿井台账报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作为煤矿关闭任务和考核的依据。

  地方政府对产能小于15万吨/年的煤矿直接作出关闭决定,强制关闭到位。各相关单位依据关闭煤矿决定,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停止供水、供电,停供并收缴火工品。对生产能力15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日常监督检查,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同时要研究有效措施督促尽快关闭。对达不到安全、环保、质量、技术等强制性国家标准,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组织生产的煤矿;超层越界生产或建设拒不退回的煤矿;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煤矿,地方政府直接作出关闭煤矿决定,并组织关闭到位。

  税务、公安、煤监、煤管、国土等部门严格查处未按期关闭矿井所在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名下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在税费缴纳、火工品购买使用、矿产资源开发、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一律按上限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纪委监委、政法机关将未按期关闭矿井所在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作为重点对象,严格查处违纪违法和腐败问题,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和“保护伞”,强化公益诉讼,依法依规推进工作。对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纪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同时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对列入关闭台账未按期关闭煤矿所在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实施惩戒和问责。

  同时,对签订协议或作出关闭承诺的未按期关闭矿井的所在企业将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停止审批此类企业煤矿改建、扩建和新建等建设项目,涉煤相关证照申请事项;禁止作为主体企业参与煤矿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停止审批此类企业土地出让、划拨、转让、抵押等事项;停止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新立、延期、扩大矿区范围等事项;停止审批各种项目招投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财政性资金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项目;停止审批既有项目变更、相关证照延期变更等事项。

  建立《未按期关闭煤矿企业失信黑名单》,将其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给有关部门并组织实施联合惩戒,对其中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曝光。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公安、财政、人社、国土、环保、林业、税务、工商、安监、煤管、煤监、银监、金融、铁路、民航等有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履行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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