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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水泥产品执行抽检制度! 质量问题严重要判刑!

发布时间:2019-11-28    字号:【

 

  11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肖亚庆签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18号令),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水泥产品质量关乎建筑安全,是来不得半点马虎的大事。但一直以来,由于水泥质量不合格引发的建筑安全事故频发。该文件出台将对水泥质量监管控制起到重要作用。

其中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在规定时间内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组织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强调: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对于生产、销售不合格水泥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如果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认定,对责任人的量刑是怎么规定的呢?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18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11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1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

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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