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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2020年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1-01-13    字号:【

  日前,住建部发布《关于2020年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住建部对天津、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海南、重庆、贵州10个省(市)30个在建建筑工程及30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了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抽查。从抽查情况看,受检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总体可控,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情况较为突出。 

  据统计,本次专项抽查共检查了1844项内容,符合项为1412项,检查项符合率为76.6%。其中,生产环节符合项709项,检查项符合率74.4%;使用环节符合项703项,检查项符合率78.9%。共反馈检查书面意见440条,其中,涉及预拌混凝土企业257条,占58.4% 

  存在主要问题如下: 

  一是原材料管理方面。 

  部分企业未建立原材料采购、使用管理制度或现有制度不完善,原材料堆放区域未设置明显标牌,存在混料现象。 

  部分企业未建立原材料使用台帐,水泥、膨胀剂等原材料未做进场验收或验收不规范,未能按批次提供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造成质量不可追溯。 

  部分企业未对进场原材料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验,未建立逐一对应的检测试验台账。 

  二是试验管理方面。 

  部分企业试验室环境、面积和仪器设备配备无法与生产能力匹配,个别企业比表面积仪、水泥安定性沸煮箱、水泥标准稠度和凝结时间测定仪等仪器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水泥振实台和流动度测定仪未按标准设置。 

  部分企业容积升、针片状规准仪、试模等仪器设备未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部分企业试验工作场所温湿度等环境条件不满足标准要求。 

  部分企业未严格按相应标准和方法开展粉煤灰烧失量、粉煤灰需水量比、矿粉活性指数、抗渗性能、限制膨胀率等试验。 

  部分企业原材料试块试件等缺乏唯一性标识,原始记录和试验报告不能一一对应。 

  部分企业无混凝土强度异常或达不到规定要求时的处理措施。 

  三是生产管理方面。 

  部分企业预拌混凝土配合比中的砂为天然砂,实际使用混合砂,且未测定拌合物水溶性氯离子含量。 

  部分企业无原材料计量偏差检查记录,已有的矿物掺合料等原材料计量偏差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个别企业生产配合比与设计配合比不一致,甚至擅自降低水泥用量。 

  部分企业无法提供预拌混凝土配合比审批单。 

  部分企业未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设备档案,计量设备未自校。 

  部分企业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取样频率不符合标准要求,出厂检验试块、试件等未按年度连续编号并建立台账。 

  部分企业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项目存在缺漏,留置混凝土试件缺乏唯一性标识,养护不到位。 

  部分企业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内容不全,无合同编号、发车时间和到达时间等信息。部分企业未提供出厂合格证,个别企业出厂合格证中外掺剂、粉煤灰、矿粉等无检验报告编号。 

  住建部要求: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切实承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责任,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出厂检验及运输(含泵送)的质量控制,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或指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施工单位应采购和使用有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严把预拌混凝土进场关,严格落实交货检验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进行进场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和养护,严禁在泵送和浇筑过程中随意加水,确保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 

  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落实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制度,对预拌混凝土试块现场取样、留置、养护和送检进行见证,对预拌混凝土浇筑过程实施旁站,对发现的施工过程中违规操作行为予以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建立完善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合格检测结果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同时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摆在当前工作的重要位置,主动担当作为,结合地区实际联合相关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形成工作合力,着力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要加大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监督力量不足的地区,要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辖区内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及各方主体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混凝土实体质量进行抽检抽测,依法严肃查处违规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建立健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机制,加大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市场清出力度。要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互联网+”监管模式,保证生产使用过程留痕、质量责任可溯。 

  要强化信用监管,积极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的曝光力度,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砂石供需不平衡的地区,要合理拓展建设用砂来源,鼓励机制砂生产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机制砂品.质,严控净化海砂质量,严禁使用不合格海砂,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住建部办公厅,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内容只做参考交流学习之用;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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